日合同解除通知书

中国福建环福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公司于2009年3月2日同贵公司签订了《中国政府专用代理商合同》。鉴于贵公司的以下违约行为。
由于贵公司在履行上述代理合同中的2009年4月15日的订单时,我公司如约履行了发货义务,而贵公司未将相应的试验设备款项给付我公司。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贵公司在签订代理合同时恶意将日文普通代理合同翻译成中文时改成“独家销售权”,说明贵公司缺乏商业诚信。

 

根据《中国政府专用代理商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符合以下任一条款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当事者无需催促对方,通过书面通知,即可解除本合同。……6)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 基于上述两点,贵公司的行为已经符合了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因此,我公司特通知贵公司。本合同自2009年8月21日起解除。本合同解除后,对以下三点要求尽快的处理:
尽快返还试验设备;
贵公司立即停止以我公司代理商的身份继续从事相关商业活动;
删除贵公司网站上一切与我公司及代理合同相关内容。

 

若贵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导致我公司损失,我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特此告知。

日本国“奥喀德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神奈川县横滨市磯子区4丁目4番号2号
法定代表人:金井 正夫
代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2座19层
代理律师:张青华 沈云峰
2009年 8 月21 日